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公司。
二、分支流程:
1.申請人到工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涉及預先核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後,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
3.申請人應當向工商機關提交設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
4、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在受理後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註冊。
5.工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機關登記大廳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