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獨立企業作為勞務費結算,憑票扣除。
由於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企業所得稅,總公司與總公司之間因總公司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由總公司與總公司自動匯總解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如果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用確實發生在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支出進行稅務處理,不得以分攤方式在稅前扣除管理費用,避免重復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