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根據《公司法》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決議,公司章程如有變更,應作相應修改。
(1)名稱變更:需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公告。
(二)經營範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註冊資本變更:出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減少註冊資本需要公告三次。
(4)住所變更:住所證明。租賃房屋必須提交租賃協議,協議期限必須在壹年以上(附產權證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書(國有獨資)復印件、身份證、居住證明(指外省市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