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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和總公司法人可以是同壹人嗎?

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分支機構通常只有負責人。分支機構違規經營的,應當直接追究分支機構負責人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但子公司是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如下: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廠長或經理,也可以是董事長或董事。

2.負責人是經營單位和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之壹。負責人是代表經營單位和分支機構行使職權,主持經營單位和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人員。由上級法人、企業法人、公司或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委派。業務單位或分支機構所屬的部門。

分公司法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因經營失誤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以單獨或者與×××壹起對侵犯本單位財產的行為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3.對違法行為的民事制裁-罰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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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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