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申請登記的工商企業應當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獨立核算的單位。工商企業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工商企業統壹申請登記。
第五條工商企業應當登記的主要事項是:企業名稱和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或者開業日期、經濟性質、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資金總額、從業人員或者從業人數。
第六條工商企業只準註冊使用壹個名稱。在同壹市、縣,不得使用同行業的工商註冊企業名稱。
第七條設立工商企業需要基本建設的,應當在建設項目批準後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籌建登記。工商企業建成後,應當在投入經營或者開業前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工商登記。
第八條設立工商企業不需要基本建設的,不辦理籌建登記,直接申請工商登記。經批準開業後,應當在30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工商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