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可以與總公司不同,但不能超出總公司的經營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六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