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只是總公司的子公司。
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