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又稱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管轄公司所有組織機構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於分公司成立,在公司內部管轄體系中處於主導和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該分支機構沒有法律和經濟獨立性,但其設立程序很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妳只能找到它的公司,起訴它。
我知道這個是因為我是公司的代理,但是工作範圍在蘇州,以上內容絕對專業。如果有用的話記得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