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的,應當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單位應當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