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只是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對外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在性質上,分公司不是真正的公司,不需要完全照搬分公司設立的程序。因此,分公司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雖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在未經授權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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