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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有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分公司無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分公司是總公司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分行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取得總行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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