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定解散分公司;
2.審核分公司;
3.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