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出具的註銷決定,說明註銷分支機構的原因;
4.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分支機構的納稅證明;
5、分行銀行賬戶結清證明,分行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