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行派出機構與總行屬於同壹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行支配和控制。
3.分支機構設在國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東道國政府為非居民公司提供稅收待遇。
4.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總機構所在國政府應按規定給予稅收抵免。
當企業發展到壹定規模後,為了繼續拓展業務,擴大產品銷售範圍,往往會在不同城市或同壹城市的不同區域開設分公司。
6.分公司和總部通常在地理上相隔壹定距離。
7.大分公司的存在也可能是企業合並的結果。被合並企業解散,成為被合並企業的分支機構,繼續經營。
8.分支機構在不同的企業或行業有不同的名稱。比如有的企業叫分公司,有的企業叫支行,商業系統叫支行,銀行系統叫支行。
9.分支機構作為整個企業的組成部分,必須嚴格遵守總部統壹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政策。
10.在此前提下,分支機構通常擁有相對獨立的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