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贖回費:指在開放式基金存續期間,已經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手續費。
贖回費設計的目的主要是為其他基金持有人安排壹種補償機制,通常贖回費包含在基金資產中。我國《開放式投資基金證券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贖回費用,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目前贖回費率通常在1%以下,並且隨著持有期的長短有相應的優惠。
《管理條例》明確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向持有贖回不滿壹周和不滿壹個月的基金持有人分別收取不低於65438+贖回金額0.5%和0.75%的贖回費用。目前大部分偏股型基金壹年內贖回收取0.5%的贖回費,也就是說,未來壹個月內贖回偏股型基金,贖回費率將比原來提高50%。如果在壹周內贖回,贖回費用將是原來的三倍。這壹規定提高了短期交易的贖回費,以抑制部分機構的短期套利行為,對個人投資者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