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股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收回:異議股東要求公司購買其股份;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將股份轉換為可轉換為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是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的必要手段。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