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認定的股東資格必須依法登記。沒有實際股東資格,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擔股東責任。《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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