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更多地參與管理上市公司的事務,香港市場對他們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其必須披露的信息包括四類: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股權,不限於有表決權的股份;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關聯企業的股權;持有的上市公司債券權益;持有的上市公司關聯企業的債券權益。同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披露所有交易,沒有比例界限,即使他們持有非常少量的股份或債券。而且公司上市後,控股股東自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自上市之日起7至12個月內未喪失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控股股東質押上市公司股份必須如實披露等等。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和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份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造成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以免除要約收購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