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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減持或增持公司股份是否是強制性的?

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職員在公司股票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穩定股價。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職員應當依法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應該在增加的日期發布公告。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增持股份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持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每65,438+02個月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行為。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參與前條所述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股份事實發生的當日通知上市公司,並委托上市公司在當日或者次日發布增持股份公告。

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增持股份指引。

規則三。相關股東應當在首次增持之日將增持情況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情況。公告內容至少包括:股東名稱、增持股份的方式、本次增持前後該股東在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比例、性質、相關股東是否提出後續增持計劃。

小貼士: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回復時間:2021-11-08。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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