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裏已經明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包括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即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