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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離職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特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規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該勞動者的標準數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應該翻倍到現在,還可以要求賠償相關社保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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