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有有效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將無效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已消滅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是不能轉讓的標的。這壹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受到損害。
(二)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轉讓是壹種處分,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讓主體不合適,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3)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權利有四種不可讓與:第壹種是按債權性質不可讓與,包括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和特定身份關系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根據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如果把從屬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分類轉讓,本質上是不允許的;第三類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債權不能轉讓。
(4)必須有轉讓通知。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