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傳輸內容)
三。(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
四。(實際接管時間)
動詞 (verb的縮寫)(承諾和保證)
不及物動詞(債權債務承擔和利潤分配)
七。(違約責任)
八。(協議生成時間和其他)
九。(雙方簽字,簽字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上述規定禁止個體工商戶之間轉讓經營權,屬於強制性行政規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