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組成的公司形式。也被稱為無限公司。對於最典型的人造公司來說。必須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必須是自然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必須以其出資的財產和其他財產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擔保。當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財產清償未清償部分,股東之間的負債為連帶責任。償還公司債務超出其份額的股東,有權向公司其他股東追償,這樣這些股東就成為新的債權人。
特性
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間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少數企業。其特點如下:組織程序相對簡單,不要求最低資本總額;公司經營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所以股東會壹起工作,股東關系密切;公司信用度高,競爭力強。但是,股東投資風險大,責任重,出資難,出資轉讓有嚴格限制,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