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我國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申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接受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三個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出售和處理租賃物、經濟咨詢等業務。此外,對於經營狀況良好、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融資租賃公司,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還可以申請經營發行債券、在境內保稅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證券化、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