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關於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不得聘用或者選拔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已經任命或者選任的,有關任命或者選任的決議、決定無效。(二)未取得任職資格,實際行使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職權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行使職權,予以公告,並可以按照規定實行證券市場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