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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公司法,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還需要召開創立大會?

本文針對的是通過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

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八條已經明確:“發起人首次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應當將公司章程報送公司登記機關.....並申請設立登記”。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時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七)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可見,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不需要提供創立大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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