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事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