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管理公司:指依法設立,具有相應資質,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代表建設單位對項目組織實施的全過程或若幹階段進行管理和服務的企業。
2.監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和建設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主要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事業單位。
第二,責任不同
1.項目管理公司:協助建設單位與項目總承包企業或勘察、設計、供貨、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受建設單位委托監督合同的履行。
2.監理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要求不同
1.項目管理公司:具有相應的工程咨詢、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資質。
2.監理單位:向施工現場派駐具有相應資質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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