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相壹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修改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三條第二款根據聯合國《所有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法》(ISIC Rev. 4),本標準主要以產業活動單位和法人單位作為劃分行業的單位。用產業活動單位劃分產業,適用於生產統計和其他不以資產、負債和財務狀況為對象的統計調查;按法人單位劃分行業適用於資產、負債和財務狀況的統計調查。
按法人單位劃分行業時,要區分企業集團、多個法人單位組成的集團公司等聯合企業中的各個法人單位,按單個法人單位劃分行業。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
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者或者企業的申請登記。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符合企業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