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清算前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發出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
2.合夥企業應當自決定解散之日起6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合並的,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公司解散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至於簡易撤銷的期限,法律上暫時沒有明文規定,但行政機關應該盡快處理。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登記機關不再要求企業備案清算組成員、提交清算報告或登報公告企業註銷。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清算,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者清算,合夥企業由合夥人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董事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股東清算,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承擔相關責任。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公布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