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企業、公司的財產,是對公共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股份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認定為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
根據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資金、物資歸個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所以這些特定的公共資金、財產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壹般應由主管部門按行政紀律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照挪用公款罪折價處罰。因此,普通公共財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擴展數據:
公共基金的兩個特點:
(1)所有所有權都是公有的;
(2)貨幣或特殊貨幣。
國有與公有制的關系:國有是公有制的真子集,公有制包括國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刑法》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規定,在非公有制單位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公共基金-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