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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雇員不得領取失業救濟金。合同期滿,員工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可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因其他原因,企業單方無過錯辭退職工的,除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賠償金外,職工還可以額外領取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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