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十八條多項財產用途不可分割,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壹並拍賣。
第十九條拍賣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出席拍賣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拍賣時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其移交給他們清償債務。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拍賣財產清償債務的,由法定清償順序第壹的債權人優先受償;還款順序相同的,以抽簽方式確定受益人。債務人應付的債權數額低於抵押物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