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被其他公司接管,如下:
(1)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雙方可以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2)單位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要求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員工有補償嗎?
當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時,雇員得到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並後,由於薪酬、職位、福利等方面的變化,被合並公司的員工有選擇留下或自由留下的權利。如果員工選擇離職,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通常有幾種方法來補償員工:
1,現金支付形式;
2.股權支付形式;
3.債權支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