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發生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