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執行公司能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自覺履行,壹般不會有影響。
2.非自願履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和處分被執行公司的財產。無法執行完畢的,可以查封、扣押被執行公司的所有賬冊、公章、財務章,並采取將被執行公司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法定代表人等執行措施,嚴重影響被執行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