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後,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的終止。其實很多時候,雖然公司被收購了,但只是公司的所有者發生了變化,公司的員工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所以公司收購後對員工的補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的變更或取得,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是連續計算的,員工不能因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新公司連續計算,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應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註明,新公司應予認可。如果公司被收購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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