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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壹個公司和並購是壹樣的。

法律分析:1。收購是指現金、股票、債券等的交換。公司之間為了公司的股權或公司的管理控制權。收購有兩種形式,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主要區別在於,股權收購是對企業股份的收購,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因此要承擔企業的債權債務。資產的取得只是壹般資產的買賣。由於收購資產時並未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

2.M&A是指公司之間或公司或部門之間通過交換股票或其他資源來交換控制權,使兩個完全不同的實體產生關聯,最終產生利益狀態。M&A的主要形式有合並、兼並和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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