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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收購公司員工的補償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被收購後與妳的勞動關系終止,此時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壹般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的更換或收購不能影響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連續計算,不能要求公司為此事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在新公司連續計算,原公司工作年限在新公司勞動合同中註明,新公司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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