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是董事會對公司相關問題進行表決而形成的代表董事會意見的文件。很多原本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轉移到董事會決議,公司的決策機關實際上已經分解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具有最終決定權的事項所作出的決議,自然應屬於公司的意思表示。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只有當員工不是董事或監事時,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
擴展數據
董事(理事)是指由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具有管理公司事務的實際權力和權限的人。他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力,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他們的辭職和豁免都需要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