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是,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