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