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收購。
即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發行的股份,因為這種回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公司資本的充實,降低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削弱債權履行的基礎,因此應當限制股份回購。
2.允許兩種例外。
因為股份回購是公司資本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中需要采取的手段,並不是絕對禁止,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壹種是為了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需要回購公司發行的股份;另壹種是與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並,需要回購公司股份。
3.及時取消股票回購。
即對於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依法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必須在十日內註銷部分股份,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公告註銷回購股份後的資本變動情況。
4.公司股票不得作為抵押物。
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為抵押標的,這也是為了防止公司資本不實,限制以抵押形式變相回購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