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塗改或者擅自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