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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是否應該負責公司的清算?

法律分析:公司解散後,清算組負責清算,不是公司財務清算,所以公司財務不需要負責公司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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