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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會辭退我,想讓我轉崗。我不想得到經濟補償,然後公司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我該怎麽辦?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與企業因崗位變動發生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進行崗位變動。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壹條精神,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必須協商壹致。如不能達成壹致,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不稱職而變更、調整員工崗位,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壹條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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