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調崗是否屬於變相辭退,要看具體情況。轉崗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所以不是變相辭退:1。崗位調整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所必需的,必須符合公司發展,必須經過員工同意;2.崗位調動不得是對員工的懲罰和侮辱;3.調離的崗位必須與原崗位有關聯,待遇必須等於或高於原待遇;4.崗位調整必須符合員工的實際情況。職位匹配度越高越好。不得隨意安排不合適的員工。5.如果員工不能勝任當前崗位,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然後安排合適的崗位;否則不排除變相辭退的可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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