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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知員工公司裁員?

法律分析:公司要裁員,要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有兩個法定條件,只要符合其中壹項,就可以實施經濟性裁員:壹是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二是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壹)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減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壹)與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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