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年終欠款;加班不發工資,不發加班費;工作滿壹年,企業拒絕休年假,不支付相應工資;年底辭職符合經濟補償條件,但企業拒絕支付補償;年底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已休產假的企業,不允許休帶薪年休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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